吕梁mg动画制作案例之地灾治理技术服务
某地勘公司为某矿业公司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约定2个月完成,合同价款90万元。矿业公司前期支付了30万元,余款拖欠了两年零七个月未付。
后地勘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矿业公司支付合同余款60万元,利息8.1万元。
矿业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地勘公司延期交付成果报告625天,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应支付违约金75万元。
地勘公司辩称,因矿业公司晚了一年才提供合同约定编制成果报告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导致成果报告延期,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地勘公司延期交付成果报告时间应从矿业公司向其提供《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后,工期再顺延2个月起算,共8个月,其应向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9.35万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双方就本案合同履行均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矿业公司延期付款两年零七个月,应向地勘公司支付合同余款60万元,逾期利息8.1万元。
风险提示:
1.矿山治理恢复方案需要提交给采矿权许可授权部门评审,取得相关批复后才算有效,工期约定要注意区分方案编制时间和上级部门评审批复时间。
2.本案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因矿业公司并未举证地勘公司迟延履行给其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折算成年利率为73%,上述标准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故参照民间借贷案件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法律链接: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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