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动画行政许可的特征制作介绍
第一节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i/l:f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 对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特定活动实施事前控制的管理手段;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 会组织在从事某些特定活动之前,必须经过政府依照一定规则批准。在我国包括动画制作 在内的影视业.历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或许可制度。我国动画领域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电影、电视和网络媒介。
一、动画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环节”式 我国包括动画在内的影视文化产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才能到达最终观众或消费者 那垠。因此每个环节都需要获得相关许可.才能从事相关活动。每一个环节的许可都是单 项的专门许可。《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 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 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电视剧管理》也规定了国家对 电视剧制作、进¨、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等。因此,动画制作经营机构一般需要持有多
(二)以“ 特许”为主 从行政许町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 许、认可、核准、登记。其中,特许主要适用于分配稀缺资源和垄断性的市场准入,一般有数 超限制,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维护社会主义主流文化主导地位的需要,我 国影视领域的大多数许可都属特许。
(三)许可一律不可转让 包括动画在内的影视领域所有特许权一律不允许转让。《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本 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电视剧管 理规定》中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r】、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且 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舰定:“禁止以 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叮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 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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